戳破「現況交屋」迷思 vs. 認識「瑕疵擔保」

Category: 房屋點交知識

中古屋買賣中,最容易產生誤解的法律名詞即為「現況交屋」。許多賣方或仲介會以此條款,試圖規避所有售後責任。然而,根據法律實務,這一認知是完全錯誤的。

「現況交屋」不能凌駕於「瑕疵擔保責任」

依據民法第 354 條,賣方對於買賣標的物(房屋)負有「瑕疵擔保責任」。

明確指出,私人契約(如買賣合約)不能凌駕於民法位階之上。因此,即使合約加註了「現況交屋」,只要買方在交屋後發現「隱藏瑕疵」(非看屋時可輕易察覺者),賣方仍須依法負責。

「瑕疵擔保」 vs. 「漏水保固」

買方必須釐清兩者差異。「瑕疵擔保責任」 是民法規定的「法律責任」,時效長達五年,且是「無過失責任」 (即就算賣方不知情也須負責)。

「漏水保固」 則是仲介公司提供的「維修協議」或「契約責任」,通常僅有半年至一年。兩者保護範圍不同,保固期結束,不代表賣方的五年瑕疵擔保責任隨之消滅。

「瑕疵擔保」的法律時效

中古屋的瑕疵擔保有兩個關鍵時效:

  • 五年除斥期間: 買方最晚必須在「交屋起算五年內」主張權利。
  • 六個月通知期: 買方在「發現瑕疵」的當下,必須在「六個月內」通知賣方。

例外情況: 如果買方能證明賣方「故意不告知」瑕疵(例如 提到的鄰居證言或對話紀錄),則不受六個月通知期的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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